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缩写为ZAB。
第三条 协会是由浙江辖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市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市银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银行业联系密切的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升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的原则。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党委。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协会会址设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引导会员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对于违反本章程和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戒,并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
(七)对涉嫌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引导会员加强同业协作,建立科学合理授信机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四)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引导会员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和各类交流联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浙江辖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省、市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浙江省境内地市银行业协会;
(四)其他与银行业联系密切的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单位,应提交申请书、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简历以及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会员代表,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经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有权调整其代表。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辖内各地市协会没有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制订的各项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
3.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资格。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自律惩戒:
(一)通报提醒;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协会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协会理事设若干名,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含专职副会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工作人员连选可以连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行使职责。会长或副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人选可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继任,并在15日内书面报告协会,经理事会审定后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事项,审定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三)审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四)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定行业自律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协调、监督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情况,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会员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六)审议协会章程修改等事项;
(七)审定会员入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八)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的方案;
(九)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要工作;
(五)向理事会提出协会秘书长的人选,审议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审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在不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并由监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任期、离任与理事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的主要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履行职责,监督协会章程和公约等自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协会的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任命,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从事经济金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内部工作机构。
协会秘书处拟任专职工作人员人选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和会员单位协商选派人员,业务主管单位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作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专职工作人员(含顾问、副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超过年龄不再聘用,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四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反映会员单位有关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和要求;
(三)促进、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银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承办协会的有关会议、考察、培训等活动;
(六)督促检查协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七)起草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研究事项、文件等议案;
(八)管理协会财务收支,保管协会财物、文件档案;
(九)指导、协助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承办协会其他日常性事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建议名单;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分管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副秘书长代理履行职责;或因秘书长未配备到位的情况下,由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职责,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设立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会费的缴纳:
申请入会的会员,在收到协会理事会通过接纳其为协会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会费。
第四十八条 协会应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九条 协会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人、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二条 会员不得要求返还会费。会员单位或捐赠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三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协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银行业发展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五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八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一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2年4月7日经第七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